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年滿七十歲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未滿七十歲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 二、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且其自行負擔金額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其補助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的補助辦法如下: 1. 老人年滿70歲的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未滿70歲的老人,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 2.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費用或未涵蓋的醫療費用,補助範圍為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產生,且在最近三個月內累計自行負擔金額達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此補助比例亦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 根據這項法規,老人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補助將根據年齡、財政狀況以及自行負擔金額等因素來決定。具體補助的比例及額度需要參考地方主管機關相關的補助基準。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