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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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中低收入七十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送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料異動時,亦同。
- 2.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與地方主管機關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保險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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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了兩個事項。第一,在每月五日前,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媒體資料的方式向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提供七十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健保的基本資料,包括新增或異動的資訊也需要提供。第二,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與地方主管機關之間的媒體資料交換規範由保險人自行訂定。 這個法條保險對象指定了七十歲以上的老人,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給保險人。具體的媒體資料交換規範則由保險人自己決定,可能包括哪些資訊需要提供、使用什麼方式進行交換等。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能夠充分享受相關的補助措施。 【參考資料】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5000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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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