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之身心障礙種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睛。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或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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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身心障礙種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睛。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或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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