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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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身心障礙種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睛。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或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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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 2 條規定了被保險人的身心障礙種類,符合該規定的被保險人可以請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根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被保險人的身心障礙種類包括精神、神經、眼睛、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或頸、皮膚、上肢和下肢。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因精神方面的障礙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就可能符合精神身心障礙的要求,可請領相應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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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