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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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身心障礙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但居住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療院所出具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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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3條,該條規定了身心障礙的種類、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和可出具診斷書的醫療機構層級。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附表中列舉了不同種類的身心障礙及其對應的狀態、等級和審核基準。若被保險人居住於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等離島,或身心障礙發生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則可以由原本應診治的醫療院所出具相關的診斷書作為審核的依據。 範例:根據附表中列舉的診斷項目,若被保險人在意外事故中受傷後造成四肢無力且需要依賴他人扶助處理日常生活,根據身心障礙等級和審核基準,可能符合第一等級的身心障礙,因此可以申請相應的殘廢給付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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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