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身心障礙等級分為十五等級;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被保險人日投保金額乘以下列規定身心障礙等級之給付日數計算。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經診斷為身心障礙者,按給付額度之半數發給: 一、第一等級:給付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給付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給付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給付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給付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給付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給付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給付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給付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給付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給付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給付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給付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給付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給付三十日。
- 前項所定日投保金額,依被保險人經診斷為身心障礙當月月投保金額除以三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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