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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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四、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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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的法規資料,《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了身心障礙者符合以下各項規定時可以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2. 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3. 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4. 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例如,一位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者擁有有效的汽車駕駛執照,之前沒有接受過政府提供的同性質貸款或補助,並且已經貸款購買了停車位或已經承租了停車位且租賃期間超過三個月,則符合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的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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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