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6.05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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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之年限及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限:依實際貸款年限。 二、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一月一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貼: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二)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八十。 (三)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五十。
-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優惠措施較前項優惠者,從其規定。
- 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年限及補助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限:依實際承租期間。 二、補助計算基準: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五十為限,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四十為限,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 前項補助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但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承租停車位優惠措施較前項優惠者,從其規定。
- 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 身心障礙者依第二條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均以一處為限。
- 申請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符合資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匯款事宜: 一、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前一年度全年繳款證明,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補貼金額匯入申請人帳戶。 二、申請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月十日之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辦理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專戶事宜。
- 身心障礙者死亡,其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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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6.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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