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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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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者有第六條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補助。
  2. 2.不符合本辦法請領資格而領取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第 10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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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有第六條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