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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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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有
第六條
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
繼承人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資格而領取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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