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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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助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身心障礙者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 四、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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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第6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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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