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日起一個月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身心障礙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以其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或補助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文件齊全後的一個月內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核定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原受理機關應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複查。如果經審核確定符合資格,補貼或補助金額將從文件齊全的當月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總統府公報網站-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 行政院經濟部補貼或補助專區網站-經濟部補貼補助專區。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