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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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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服務措施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結合民間提供服務之單位,應定期辦理輔導及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得出關於「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3條」的具體解釋。所提供的資料僅涉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其相關函釋、解釋,在此並未提到「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因此,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對「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3條」進行逐條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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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服務措施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