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 二、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身心障礙者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 三、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電安全檢查維護。 四、兼顧家庭生活氣氛,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 五、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 二、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身心障礙者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 三、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電安全檢查維護。 四、兼顧家庭生活氣氛,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 五、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