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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管理辦法之規定或具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2. 國民中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 二、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理、代課教師。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3. 學校、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課後照顧時,應視學生需要,增置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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