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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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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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6条的规定,该法规从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开始实施。其中,根据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发布的條文,此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根据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发布的條文,此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参考资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社會及家庭部 (202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检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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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