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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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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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5 條,補助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這表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執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時,必須提供足夠的預算資源來支付相應的補助款項給予有需要的身心障礙者。例如,根據最新的主管機關預算,台北市政府在今年預算中編列了一筆特定金額的資金,用於支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獲得他們應得的補助款項,提高他們的生活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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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