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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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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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相關法規,關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了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的範圍和計算方式。在進行計算時,需要考慮以下情況:如果申請人不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而無法工作,或者十六歲以上但25歲以下,並且仍在國內就學且不屬於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者遠距教學之學校,那麼這些兄弟姊妹的人口應該納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內。 根據參考資料,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了低收入戶的相關標準和類別。除了該法第11條的規定外,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參考資料:社會救助法第11條
- 社會救助法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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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