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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