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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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3條,如果有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停止或不予補助,對於已經補助過的人,也應當追回已領取的補助金。如果事涉刑事責任,則應將該人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3條主要是用來防止詐欺行為或其他不法行為導致補助金的不當領取。如果發現有人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金,主管機關有權停止或不予補助,並且可以追回已經領取的補助金。此外,如果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主管機關則會將該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以獲得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並成功領取了一段時間的補助金。當主管機關查覺後,根據第13條的規定,他們可以停止該人的補助,並追回已經領取的補助金。如果這個情況被認定為詐欺行為,主管機關也可以將此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 詐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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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