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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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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2條,當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意味著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十五天內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以便停止或調整補助金的發放。這保證了補助金發放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並確保了資源的有效分配。

  • 繼承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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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