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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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1條的规定: 1. 根据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在次月15日前将核定的生活补助费拨付给申请人。 2. 如果申请人死亡时尚未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法定继承人可以提供申请人死亡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定继承人证明文件来领取;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可以提供共同委任书和切结书,由其中一人领取。 根据上述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核定的生活补助费有责任及时拨付给申请人。在申请人死亡时尚未支付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相关文件来领取未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以上解释参考了《2012年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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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