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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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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至遲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撥付
核定
之生活補助費。
申請人死亡,應撥付之生活補助費未及撥付時,得由法定
繼承人
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
委任書
及
切結書
,由其中一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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