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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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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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都需要定期進行補助資格的重新調查,並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該調查工作,並將結果分類列冊登記。如果有任何異動情況發生,應及時進行變更。此外,該條規定明確指出,主管機關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的理由停止其補助。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LawSearchContent.aspx?id=263000000I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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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