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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