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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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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都需要定期進行補助資格的重新調查,並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該調查工作,並將結果分類列冊登記。如果有任何異動情況發生,應及時進行變更。此外,該條規定明確指出,主管機關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的理由停止其補助。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LawSearchContent.aspx?id=263000000I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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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