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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對審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2. 前項申復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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