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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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申請人在對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在進行申復時,申請人也有權提供意見給予受理機關參考。 以範例來說,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接獲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通知並對其有異議,他應該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並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以解釋他的異議和提出申請的理由。在申復過程中,他也可以提供自己的意見讓受理機關考慮。
- 對審名詞
- 核名詞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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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