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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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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補助費申請之受理、審及費用撥付,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8條規定,生活補助費的申請受理、審核和費用撥付可以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這意味著申請和處理生活補助費的程序可以交由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處理。例如,當身心障礙者需要申請生活補助費時,他們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交申請,然後公所負責審核該申請並撥付相應的費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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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生活補助費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付,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