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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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補助費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付,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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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8條規定,生活補助費的申請受理、審核和費用撥付可以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這意味著申請和處理生活補助費的程序可以交由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處理。例如,當身心障礙者需要申請生活補助費時,他們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交申請,然後公所負責審核該申請並撥付相應的費用。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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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