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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審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時間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2.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3. 情事變更得提高補助費者,以其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核發生活補助費。
  4. 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減少或停發生活補助費。
  5. 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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