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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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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審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時間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2. 2.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3. 3.情事變更得提高補助費者,以其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核發生活補助費。
  4. 4.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減少或停發生活補助費。
  5. 5.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7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審核結果必須以書面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不予補助的理由。這意味著當補助申請被拒絕時,應該向申請者提供審核結果和理由的書面通知。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一個身心障礙者的補助申請符合資格後,補助金額的發放日期應該回溯到備齊申請文件的當月,也就是說,補助金額會馬上生效。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身心障礙者的情況有變更,導致補助金額需要提高,則補助金額的調整應該從事實發生的那個月起生效。 4. 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身心障礙者的情況有變更,導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者不再符合資格,則補助金額的調整應該在事實發生的次月起生效,也就是次月開始停發或減少補助金額。 5. 根據該條第五項的規定,在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需要依照第一項的規定,即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請者補助金額或資格的變更。 以上回答參考了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所提供的最新版本「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 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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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時間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經審核符合補助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