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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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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