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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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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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且在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根據內政部公布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修正草案(2020年6月)第6條的說明,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需要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和身心障礙者相關的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以及家庭總收入等相關資料。這項查調工作需要在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後的一個月內完成。 例如,如果有一位申請人聲稱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需要向相關機構查詢該申請人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相關資料。並且需要在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審核,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發放補助的資格。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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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