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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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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生活補助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生活補助費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2. 2.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 3.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5條的條文所述,申請生活補助費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表 2. 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果申請人是十四歲以下者,可以檢附戶口名簿,這些文件將在驗證後退還。 3. 除了前兩項以外,還需要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 此外,如果檢附的文件是診斷證明書,需要在開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如果申請人未備齊第一項所要求的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申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5條」所述,申請人需要提供申請表、身分證等文件。這些文件將用於驗證申請人的身份和確認其資格。例如,如果申請人是一位六十五歲以上的國民,可能需要提供年齡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年齡證明文件。又如,如果申請人是殘障者,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報告或診斷證明來證明其身心障礙狀況。根據條文所述,在提供診斷證明書時,需要在開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這樣可以確保所提供的診斷結果是最新的。如果申請人未提供足夠的文件,主管機關將要求其補正,以確保申請人的資格符合法定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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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生活補助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