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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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5條的條文所述,申請生活補助費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表 2. 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果申請人是十四歲以下者,可以檢附戶口名簿,這些文件將在驗證後退還。 3. 除了前兩項以外,還需要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 此外,如果檢附的文件是診斷證明書,需要在開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如果申請人未備齊第一項所要求的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受理申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5條」所述,申請人需要提供申請表、身分證等文件。這些文件將用於驗證申請人的身份和確認其資格。例如,如果申請人是一位六十五歲以上的國民,可能需要提供年齡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年齡證明文件。又如,如果申請人是殘障者,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報告或診斷證明來證明其身心障礙狀況。根據條文所述,在提供診斷證明書時,需要在開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這樣可以確保所提供的診斷結果是最新的。如果申請人未提供足夠的文件,主管機關將要求其補正,以確保申請人的資格符合法定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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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