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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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文件,可以對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進行如下釋義: 根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生活補助費的領受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應該停止發放生活補助費: 1. 受補助人已故。 2. 受補助人被政府安置在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機構中。 3. 受補助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已有改善。 4. 受補助人未真實使用生活補助費用於照顧自己。 5. 受補助人應該參與役期兵役或替代役服務。 6. 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件羈押或根據法律被拘禁。 7. 受補助人失蹤,向警察機關報案尋找求助並未獲得結果,已經有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時間。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4條。
- 收容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禁名詞
- 協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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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