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 前項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