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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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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有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
  2. 2.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家庭總收入。
  3. 3.前項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1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領有生活補助費的身心障礙者可以根據其需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介他們參與相關的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意思是當身心障礙者在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同時,也可以得到相關的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的協助以提高其就業能力。 2. 根據該條第2項,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的身心障礙者,在一定期間且在特定額度內因為就業而增加的收入,可以免計入前條(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家庭總收入的計算。這表示當身心障礙者在就業期間增加收入時,這部分收入不會被納入家庭總收入的計算範圍之內。 3. 根據該條第3項,對於前項增加的收入的認定、免計入的期間和額度,將適用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對於身心障礙者在就業期間增加的收入,會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1 條的原文內容,並無其他參考資料提及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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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1 條規定:「領有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