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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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1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領有生活補助費的身心障礙者可以根據其需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介他們參與相關的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意思是當身心障礙者在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同時,也可以得到相關的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的協助以提高其就業能力。 2. 根據該條第2項,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的身心障礙者,在一定期間且在特定額度內因為就業而增加的收入,可以免計入前條(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家庭總收入的計算。這表示當身心障礙者在就業期間增加收入時,這部分收入不會被納入家庭總收入的計算範圍之內。 3. 根據該條第3項,對於前項增加的收入的認定、免計入的期間和額度,將適用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對於身心障礙者在就業期間增加的收入,會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1 條的原文內容,並無其他參考資料提及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求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社會救助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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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