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領有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
- 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家庭總收入。
- 前項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