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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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 2.前項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應依身心障礙程度分級、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下列之輔具服務項目: 一、輔具諮詢、評估、檢核、使用訓練及追蹤,並應視需要到宅(校或職場)提供輔具相關服務。 二、輔具維修服務及巡迴維修。 三、提供相關醫療復健、職業重建及特殊教育之輔具諮詢與資源連結。 四、輔具回收、租借、回收再利用輔具實物補助。 五、輔具展示。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輔具業務。
- 3.為執行前項輔具服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共同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輔具資源整合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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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各項條文的釋義: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這項條文的目的在於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的輔具服務。主管機關可以自行建立這個窗口,也可以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來推動。 範例資料:例如,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就委託指導學校之外包業務(委外機構)執行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的操作模式。 2.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應依身心障礙程度分級、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下列之輔具服務項目: 一、輔具諮詢、評估、檢核、使用訓練及追蹤,並應視需要到宅(校或職場)提供輔具相關服務。 二、輔具維修服務及巡迴維修。 三、提供相關醫療復健、職業重建及特殊教育之輔具諮詢與資源連結。 四、輔具回收、租借、回收再利用輔具實物補助。 五、輔具展示。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輔具業務。 這項條文列舉了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應該提供的輔具服務項目。根據不同的身心障礙程度、需求和專業評估結果,窗口應提供輔具諮詢、評估、檢核、使用訓練和追蹤等相關服務。此外,窗口還應根據需要提供到宅(校或職場)的輔具相關服務,提供輔具的維修服務和巡迴維修,提供相關的醫療復健、職業重建和特殊教育的輔具諮詢和資源連結。窗口還應提供輔具回收、租借、回收再利用輔具實物補助等服務,並可提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的輔具業務。 範例資料:例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就透過發放輔助器具、配備各類設施等方式,提供防止跌倒、行動不便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輔具服務。 3. 為執行前項輔具服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共同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 這項條文的目的是要求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編列經費,來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的執行。這個經費的用途是用於提供輔具服務和維護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的運作。 範例資料:例如,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就編列相關經費,共同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的執行。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輔具資源整合聯繫會報。 這項條文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定期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輔具資源整合聯繫會報。透過這個會議,各個機關可以分享相關的資訊,協調各自的工作,以促進輔具資源的整合和服務的推進。 範例資料:例如,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就定期舉行輔具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以協調各單位之間的合作。 以上就是針對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第 7 條進行的逐條釋義。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根據目前最新的相關法規和參考資料提供的,且僅供參考。如需更具體和詳細的法律解釋,建議參考正式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的專業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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