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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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並至少每二年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具服務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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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第6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每年召開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並至少每兩年複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具服務的成效。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要確保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的順利進行,並且監督地方政府在辦理輔具服務方面的成效。中央主管機關舉行聯繫會報的目的是讓各地區的主管機關交流經驗,並確保各地區在輔具服務領域的執行與成效符合要求。 作為一個例子,在2022年,中央主管機關召開了一年一度的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他們邀請了各地的主管機關代表參加,並在會上分享了各自的經驗和成果。在會報中,中央主管機關還對過去兩年的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的輔具服務成效進行了評估和查核。他們發現,大部分地區在輔具服務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但也有一些地區需要加強執行和改進服務質量。基於這些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方向,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生活質量和服務平等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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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