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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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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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條的規定,該法的制定目的在於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內容,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促進其在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平等參與和自立發展。該法旨在對該公約進行具體施行,確保國內法律與公約的要求相符。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為實施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國際上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的重要圭臬,其內容強調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一樣在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享有一樣的權利,並敦促各國應落實公約中所揭示的各項人權保障規定,爰於本條明訂制定本法之意旨,在於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健全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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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國際上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的重要圭臬,其內容強調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一樣在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享有一樣的權利,並敦促各國應落實公約中所揭示的各項人權保障規定,爰於本條明訂制定本法之意旨,在於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健全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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