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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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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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的規定,該法確認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這強調了台灣對於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承諾,並且要求政府和相關單位確保這些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和實踐。該條款的適用性確保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在台灣的法律地位,並要求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得以實現。這一項法條的範例是在監獄環境中保障受刑人的無障礙權益,並採取相應措施為其提供合理的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立法理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完成後,因我國尚非聯合國會員國,能否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爰明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以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801 制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完成後,因我國尚非聯合國會員國,能否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爰明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以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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