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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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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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當適用公約規定的法規及行政措施時,應參照公約的意旨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這意味著在制定相關法規和行政措施時,應參考公約的目的和精神,以及聯合國權利委員會對公約解釋的見解。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我國在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時遵守國際公約的要求。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立法理由明定適用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其立法意旨,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意見。前述所稱意見包含該委員會對公約之一般性建議,對國家報告之審查,以及接受個人申訴之處理等各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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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01 制定)
明定適用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其立法意旨,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意見。前述所稱意見包含該委員會對公約之一般性建議,對國家報告之審查,以及接受個人申訴之處理等各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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