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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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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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履行職權的過程中,應該遵守公約對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相關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實現。 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政府機關在執行職權時,不會歧視身心障礙者或侵害他們的權利。政府機關應該積極採取措施,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享有平等的參與社會的機會,並確保他們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例如,政府機關在制定政策或規劃項目時,應該充分考慮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提供相應的服務和設施,確保他們能夠無障礙地進入公共區域,如浴廁、庭院、圖書館、工作場所等,並享有醫療、心理、社會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務。 這項法規也要求政府機關要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追究,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得到保護。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案例作為範例。例如,一家政府機關在進行人員招聘時,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確保他們在僱用人員時必須納入身心障礙者的比例,並提供相應的工作環境和支持措施,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和實現。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相關法律法規及裁判書或判決書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立法理由為避免國家行使公權力時侵害身心障礙者人權,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避免國家行使公權力時侵害身心障礙者人權,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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