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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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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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1 條的規定,如果本法未規定某些事項,政府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公約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的解釋來處理這些事項。這意味著政府可以參考公約和相關委員會的解釋來填補法律未規定的空白或不明確之處。以這個法條為基礎,政府可以解釋和執行與身心障礙者權利相關的事項,以盡可能保護和促進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
立法理由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以遵循公約促進、保護與落實人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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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01 制定)
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以遵循公約促進、保護與落實人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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