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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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之研究及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 2.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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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的規定,行政院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進行以下事項的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等工作: 1. 公約的宣導和教育訓練。 2. 指導和監督各級政府機關實施公約的工作。 3. 研究和調查國內身心障礙者的權益狀況。 4. 提出國家報告。 5. 接受涉及違反公約的申訴。 6. 其他與公約相關的事項。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學者專家和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其中學者專家和身心障礙團體(機構)的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一半,且其中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這意味著行政院在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工作時,必須組成一個代表性的小組,包括各方專業人士和身心障礙團體(機構)的代表,以確保不同觀點的參與和平衡。這樣的設計可以確保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能更有效地照顧到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需要制定一項政策或計畫以推動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益,他們可以召集身心障礙學者、教育專家以及相關團體的代表參與小組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和制定相關政策。這樣的組織結構有助於確保各方的意見和利益都能被納入考慮,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護和社會參與。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之研究及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課予國家設置獨立監督機制之義務,爰要求行政院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其職責應包括: (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以促進政府機關與民眾對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意識及正確認識。 (二)對各級政府機關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之措施進行監督,尤其是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狀況,並隨時提出建議。 (三)定期針對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進行研究及調查,以正確反映公約落實情形,並適時進行監督。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並針對申訴案件提供適當的處理建議。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二、為落實審議式民主之機制,廣納各界之意見,爰訂定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同時考量性別平等,明定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課予國家設置獨立監督機制之義務,爰要求行政院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其職責應包括: (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以促進政府機關與民眾對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意識及正確認識。 (二)對各級政府機關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之措施進行監督,尤其是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狀況,並隨時提出建議。 (三)定期針對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進行研究及調查,以正確反映公約落實情形,並適時進行監督。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並針對申訴案件提供適當的處理建議。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二、為落實審議式民主之機制,廣納各界之意見,爰訂定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同時考量性別平等,明定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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