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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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 2.前項之專家學者,應包含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
- 3.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及研擬後續施政方針,並定期追蹤管考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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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7條,政府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1. 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政府應根據公約的要求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並在該法施行後的兩年內提出初次國家報告。此後,政府應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這些報告應該包含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狀況的評估、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達成公約目標的進展情況等。 2. 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報告:政府應邀請具有經驗和知識的專家學者參與審閱國家報告。這些專家學者應該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 3. 檢討、研擬方針並追蹤實施成效:政府應依據審閱的意見檢討和研擬後續的政策方針。此外,政府還應定期追蹤和評估施政措施的實施成效,以確保公約的目標得到達成。 作為法律教授,您可以參考《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本身、中華民國政府的相關報告、以及相關專家學者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議題的研究和意見來進行評析和釋義。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您了解公約的內容、詮釋和執行情況,以回答有關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7條的問題。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前項之專家學者,應包含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 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及研擬後續施政方針,並定期追蹤管考實施成效。
立法理由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五條課予締約國須提出促使公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之措施及關於享受該等權利所作之進展報告之義務,以確保公約身心障礙人權保障事項之落實。 二、為促使身心障礙者人權之保障符合國際標準,並確保執行成效,爰依照公約之規定,除課予政府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之義務外,並需邀請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閱;政府再依審閱意見定期檢討施政方針及管考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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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五條課予締約國須提出促使公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之措施及關於享受該等權利所作之進展報告之義務,以確保公約身心障礙人權保障事項之落實。 二、為促使身心障礙者人權之保障符合國際標準,並確保執行成效,爰依照公約之規定,除課予政府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之義務外,並需邀請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閱;政府再依審閱意見定期檢討施政方針及管考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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