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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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 1. 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時,有權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於因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護的身心障礙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也同樣適用。 例示: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在公共場所遭到歧視待遇,她有權利依法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來主張她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國內法律中所擁有的權益。 2. 如果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來行使其權利,政府應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法律扶助;政府可以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來執行這項法律扶助工作。 例示: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想要委任律師來代表她行使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應該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政府可以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來執行這項法律援助的工作。 3. 為了維護身心障礙者的人權,政府應該對司法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 例示: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得到充分保障,政府應該對司法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能夠更好地處理相關案件並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 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受公約保障之各項權益不受侵害,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特明定身心障礙者得依法提起法律救濟。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接近使用法院、有效權利救濟之訴訟權,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而為執行法律扶助相關業務,於第二項後段明訂政府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三、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得以受到保護,政府應對司法人員進行辦理相關訓練。
- 起訴名詞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法人名詞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受公約保障之各項權益不受侵害,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特明定身心障礙者得依法提起法律救濟。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接近使用法院、有效權利救濟之訴訟權,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而為執行法律扶助相關業務,於第二項後段明訂政府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三、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得以受到保護,政府應對司法人員進行辦理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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