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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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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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各級政府機關在執行身心障礙者人權相關規定所需的經費時,應給予優先編列並逐步實施。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政府能夠提供足夠的經費來支持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護和福利。具體來說,政府應該在預算編列和分配時,考慮到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和權益,確保相關資源足夠並可持續地用於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全面參與和發展。透過此條規定,政府能夠依法履行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和支持,並推動建設一個更包容和無障礙的社會。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公報,第126卷第13期,2015年7月13日。
立法沿革 1 版
(1030801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立法理由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本法制定後能據以執行,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801 制定)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本法制定後能據以執行,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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