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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上開方式傳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 二、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2. 前項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老人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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