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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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得知到老人有疑似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填寫通報表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情況緊急時,也可以先用言詞或電話方式進行通報,但在24小時內必須填寫通報表並透過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傳送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些情形包括: 1.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導致老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處於危險之中。 2. 老人因無人扶養而面臨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困境。 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老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範例:假設一位社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一名老人因被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虐待而受傷,社工人員應填寫通報表並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內容應包括受傷老人的姓名、年齡、受傷情形等相關資訊。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上開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照顧義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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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