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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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3條: 1.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通報及處理之主管機關如下: - 受理通報、立即處理或訪視調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老人發生危難或困境之所在地負責受理通報並進行立即處理或訪視調查。必要時,可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 後續追蹤輔導及處置:老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後續追蹤輔導及處置。如果有安置必要,則由老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安置。必要時,可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2. 處理之安置、醫療、特殊照顧、心理諮商或其他相關費用,由老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安置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收費標準支應。 參考資料:老人福利法-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3條。參照問題中之資料,可知本條規定了處理老人保護通報及后續追蹤輔導的主管機關,以及處理相關費用的負擔原則。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老人福利法 第 43 條條文
-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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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