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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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4條,該條款主要是關於通報人員所屬機關對於被通報的老人應提供適當照顧的義務。在該老人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或團體處理前,通報人員所屬機關要確保老人得到適當的照顧。如果老人需要接受醫療治療,通報人員所屬機關應立即將老人送醫。 根據最新公布的《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4條主要強調通報人員所屬機關對於被通報的老人應提供適當的照顧,並確保其獲得必要的醫療治療。這意味著通報人員所屬機關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行動,提供老人適當的照顧,並在需要時及時送醫治療。 作為一位法學專家,我們必須遵守最新的法律法規,以提供正確的法律指導。因此,在解釋《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4條時,需參考最新公布的法規來進行釋義。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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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