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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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知或接獲老人保護的通報後,應立即進行以下的處理措施: 1. 確認老人的安全狀態。 2. 若老人有就醫需求,應協助其就醫。 3. 協尋老人的家屬。 4. 根據老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進行適當的保護和安置。 5. 提供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另外,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四款的保護和安置時,還應通知老人的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的人。不過,如果通知顯得困難或不符合老人的利益,則不在此通知的限制範圍內。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向直轄市政府通報一名老人被遺棄的情況,該市政府的主管機關應立即確認老人的安全狀態,並協助老人就醫、尋找老人的家屬,如果老人需要保護和安置,則依照相關法規提供適當的協助。同時,主管機關也應通知老人的家屬或其他和老人有關的人士,但如果通知有困難或不符合老人的利益,則可以視情況而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協尋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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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