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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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或處置時,老人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政、衛政、戶政、財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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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老人保護的訪視、調查或處置工作時,相關人員應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如果有必要,他們可以請求警政、衛生政策、戶政、財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的協助,而被請求的機關(構)應該予以配合。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執行老人保護工作時,相關的人員要互相合作,提供所需的資料,並在必要時請求其他相關機關的協助。這可以確保老人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照顧。例如,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調查一個老人福利機構的運作情況,他們可以請求相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如機構的營運紀錄或老人的照顧情況。同時,如果他們需要協助處理某些問題,如老人的安全或財務問題,他們可以請求警政、衛生政策、戶政、財政等相關機關的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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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