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根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2條,本辦法之服務對象包括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是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的家庭;而中低收入戶則沒有明確的法定定義。這兩種戶口有資格申請法律扶助和生活扶助這些社會救助措施(參考資料:社會救助法 第4條、第11條、法律扶助法 第3條)。例如,如果一個家庭的每人每月收入都低於最低生活費,那麼他們就可能符合低收入戶的定義,有資格申請相應的扶助。另外,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認定標準,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則需要綜合考慮家庭人口數和可處分資產等因素(參考資料:法律扶助法 第3條、基金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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