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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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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2條,本辦法之服務對象包括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是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的家庭;而中低收入戶則沒有明確的法定定義。這兩種戶口有資格申請法律扶助和生活扶助這些社會救助措施(參考資料:社會救助法 第4條、第11條、法律扶助法 第3條)。例如,如果一個家庭的每人每月收入都低於最低生活費,那麼他們就可能符合低收入戶的定義,有資格申請相應的扶助。另外,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認定標準,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則需要綜合考慮家庭人口數和可處分資產等因素(參考資料:法律扶助法 第3條、基金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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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