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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6.06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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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
  2. 為強化脫離貧窮服務品質與效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結合教育、勞政或其他相關局(處)及民間團體,建立合作服務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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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 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或穩定就業誘因。 三、資產累積:協助儲蓄、投資、融資,累積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 四、社區產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增加在地謀生技能或在地就業。 五、社會參與:協助參與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志願服務或公共服務。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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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參與對象之評估篩選機制、服務目標、服務流程、結案指標。 二、結合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三、追蹤服務成果及評估服務成效。 四、彙報服務對象之績效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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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參與脫離貧窮措施之服務對象,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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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脫離貧窮措施者,應定期輔導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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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並定期考其辦理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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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理脫離貧窮措施指標、教育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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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脫離貧窮措施之執行效益,作為政策訂定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6.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