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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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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參與對象之評估篩選機制、服務目標、服務流程、結案指標。 二、結合相關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三、追蹤服務成果及評估服務成效。 四、彙報服務對象之績效統計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推動脫離貧窮措施時,應該訂定相應的計畫或方案並加以執行。以下是該條款涵蓋的重要內容: 1. 參與對象的評估篩選機制:主管機關需要建立一套評估機制,以篩選適合參與該計畫的對象。這包括評估參與者的條件、資格和需求等,確定對象的參與資格和篩選條件。 2. 服務目標:計畫或方案應該明確設定服務目標,即要達成的具體目標。這些目標可能包括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和其他支持性服務等。 3. 服務流程:計畫或方案應該設計出明確的服務流程,以確保參與者能夠順利接受和受益於相關服務。這些服務流程可能包括申請程序、服務安排、行動計畫和評估流程等。 4. 結案指標:主管機關應該確定結案的標準和指標,以評估參與者在計畫或方案中的表現和成效。這些結案指標可以是參與者達到的特定目標、完成的任務或提升的能力等。 在執行該條款時,主管機關應該結合相關單位,提供多方面的協助和支持服務,例如提供親職教育、健康或營養協助、獎助學金、就業服務等。同時,主管機關需對服務成果進行追蹤和評估,以了解服務的實際效果。此外,主管機關需彙報參與者的績效統計資料,提供證據以證明該計畫或方案的執行成效。 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和環境綜合協定》(Trade and Environment Agreements, TEA)第11點指出:「實行一部全面的、共同的和有關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全球協議,並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和減少貧困的綜合行動的重要性備受承認和強調。」《貿易和環境綜合協定》第12點規定:「鼓勵國際經濟合作機構支持可持續發展和減少貧困的行動,並攜手合作,以協助開發中國家實施可持續發展和減少貧困的倡議。」更多相關範例資料可參考WTO官網所提供的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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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前條脫離貧窮措施,應訂定計畫或方案實施;計畫或方案內容包括下列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