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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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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 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或穩定就業誘因。 三、資產累積:協助儲蓄、投資、融資,累積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 四、社區產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增加在地謀生技能或在地就業。 五、社會參與:協助參與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志願服務或公共服務。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的方式包括教育投資、就業自立、資產累積、社區產業、社會參與以及其他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 - 教育投資:協助改善貧窮家庭的就學設備,提供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的機會。 - 就業自立:協助貧窮家庭準備就業,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或穩定就業誘因。 - 資產累積:協助貧窮家庭儲蓄、投資、融資,累積有形或無形資產。 - 社區產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協助貧窮家庭增加在地謀生技能或在地就業機會。 - 社會參與:協助貧窮家庭參與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志願服務或公共服務。 - 其他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根據實際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發展其他創新的脫貧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實施脫離貧窮措施時,可以選擇適合當地情況的方式,以協助貧窮家庭積極自立並脫離貧窮。 參考資料: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社會福利及就業局,行政院公報,第6887號,2013年6月4日修正發布。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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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