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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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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
  2. 2.為強化脫離貧窮服務品質與效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要,結合教育、勞政或其他相關局(處)及民間團體,建立合作服務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的工作。此條款強調了加強服務品質和效能的重要性,要求主管機關與教育、勞政或其他相關局(處)以及民間團體建立合作服務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報。 根據我的調查,這項法規是為了推動對象積極脫離貧窮而設立的。各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應與教育、勞政或其他相關單位以及民間團體合作,共同提供服務和資源,幫助貧困人口積極自立。這樣的合作體系能夠增加協助服務的品質和效能,讓服務對象能更好地脫離貧窮。為了確保這個合作體系能夠順利運作,主管機關要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以促進各單位的合作和協調。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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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服務對象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為強化脫離貧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