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參與脫離貧窮措施之服務對象,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根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參與脫離貧窮措施的服務對象,在一定期間內,因該措施而增加的收入和存款,可以不計算在家庭總收入和家庭財產中,最長期限為三年;如果經評估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延長一年。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低收入戶積極參與脫離貧窮措施,並提供一定的彈性。例如,如果一個家庭參與了就業培訓計劃,並因此增加了收入,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這筆增加的收入不會被計算在家庭總收入中,這樣可以使得這個家庭更容易獲得社會救助和其他福利。 參考資料: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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